黑龙江省财政厅日前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与《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相比,《目录》的主要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调整了采购品目及其编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对采购品目及编码作了相应调整。考虑到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已正式运行,删除了有关服务项目。为支持黑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纳入采购目录。
二是优化了政府采购程序。开发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等简易采购程序,允许采购人通过网上简易方式开展小额零星服务、工程项目采购,以满足广大预算单位小额零星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便利化需要。
在各限额标准方面,《目录》明确,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品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限额标准以上(大于或等于60万元)的,作为单独项目(品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各市(地)、县(市)《目录》内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品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自行确定,原则上各项目(品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应统一。
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品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大于或等于60万元的实行分散采购;市(地)、县(市)级《目录》外货物、服务项目(品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应大于或等于30万元,工程项目(品目)应大于或等于60万元。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品目)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省本级为大于或等于400万元,市(地)、县(市)级应大于或等于200万元。全省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品目),采取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实施。
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品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注: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品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限额标准以上(大于或等于60万元)的,作为单独项目(品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各市(地)、县(市)《目录》内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品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自行确定,原则上各项目(品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应统一。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本级《目录》外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品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大于或等于60万元的实行分散采购;市(地)、县(市)级《目录》外货物、服务项目(品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应大于或等于30万元,工程项目(品目)应大于或等于60万元。
四、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品目)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省本级为大于或等于400万元,市(地)、县(市)级应大于或等于200万元。全省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品目),采取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实施。
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解读
一、关于《目录》的主要变化与《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相比,《目录》的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2个方面:
(一)调整了采购品目及其编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对采购品目及编码作了相应调整。考虑到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已正式运行,删除了有关服务项目。为支持我省数字经济发展,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纳入采购目录。
(二)优化了政府采购程序。开发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等简易采购程序,允许采购人通过网上简易方式开展小额零星服务、工程项目采购,以满足广大预算单位小额零星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便利化需要。
二、关于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集中采购分为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两种形式。部门集中采购包括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和采购人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自行组织集中采购两种形式。采购限额是指单个项目或同一年度同一预算品目下批量项目的采购资金总额。《目录》内限额以上项目原则上由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即政府集中采购;采购人有特殊需求以及集中采购机构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代理采购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自行组织集中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即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自行组织采购。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自行组织采购是指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组织采购,要求采购人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编制招标采购文件、组织招标采购的能力和视频录像等条件。未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县(区)可委托市(地)、邻县(区)或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由采购人选择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自行组织采购。
三、关于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集中采购及分散采购可采取以下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国家对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经市(地)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限额以上,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经市(地)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采购人可选择邀请招标方式。具体情形包括: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四条规定的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具体方式包括: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或者采购人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三)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限额以下,且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规定情形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可选择竞争性磋商方式。具体情形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无法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六条规定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具体方式包括: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以下简称“推荐式竞磋”)。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采取推荐式竞磋方式开展采购活动的,需要经市(地)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四)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限额以下,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可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具体情形包括: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具体方式包括: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采取书面推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需要经市(地)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五)询价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以及供应商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服务、工程类项目,采购人可选择询价采购方式,以提高小额零星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便利度。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具体方式包括: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采购活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采取书面推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需要经市(地)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货物询价项目可通过电子卖场“场内比价”“场内外询价”方式,或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询价”方式实施,紧急特殊的项目,可以通过线下询价方式实施。
服务、工程询价项目可通过服务工程网上超市“询价”方式,或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询价”方式实施,紧急特殊的项目,可以通过线下询价方式实施。
(六)单一来源。对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组织适合项目特点、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的专家论证,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示大于等于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单一来源采购申请(附专家论证意见、专家诚实守信承诺、公示截图),经批准后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2015年财政部向山西省财政厅回复的《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单一来源项目,经专家论证,可不公示,也无需获得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应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论据是否充分和是否符合单一来源规定条件负责,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购和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七)协议供货。信息化产品可通过协议供货方式进行采购,取消采购金额限制。原则上,适用协议供货的政府采购项目,应优先选择协议供货方式。协议供货的组织形式为政府集中采购。
(八)框架协议。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将于2023年将云计算服务、公务用车保险纳入框架协议采购范围。框架协议的组织形式为政府集中采购。
(九)定点采购。安全服务实行定点采购,取消采购金额限制,无特殊情况,应优先选择定点采购实施。定点采购的组织形式为政府集中采购。
(十)电子卖场。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货物及相关服务项目,无特殊情况,应优先通过电子卖场采购。具体方式:申报电子卖场采购计划后,通过直购、场内比价或场内外询价方式采购。未上架电子卖场的货物,可由采购人发起场内外询价(原“采购需求”),由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注册的供应商(含已入驻电子卖场的供应商和未入驻电子卖场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响应报价,由采购人在参与报价的供应商中选择成交供应商。电子卖场的组织形式为政府集中采购。不允许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分别设立直购、场内比价、场内外询价限额标准。
(十一)服务工程网上超市。单项或批量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服务类、工程类项目,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应优先选择服务工程网上超市实施。采购人可与供应商签订1~3年的政府采购合同,或采取“1+1+1”方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服务工程网上超市的组织形式为政府集中采购。不允许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分别设立直购、询价限额标准。
四、关于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实施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规定范围之外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具体包括:
(一)投资预算小于400万元的工程施工项目,无论是否属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或选择服务工程超市采购。
(二)投资预算小于200万元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无论是否属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或选择电子卖场采购。
(三)投资预算小于100万元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无论是否属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或选择服务工程超市采购。
(四)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规定,投资预算大于或等于400万元的施工项目,一律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投资预算小于400万元的施工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或选择服务工程超市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方式,按《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规范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行为。
五、关于特殊政府采购项目实施
(一)关于省属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省属各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集中采购限额以下(小于60万元)的,应优先选择电子卖场、协议供货采购;集中采购限额以上(大于或等于60万元)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优化和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采购组织形式为“部门集中采购(科研)”;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选择评审专家,并执行相关评审专家回避制度;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科研仪器采购项目,可按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采取单位内部会商机制,将内部会商意见随采购计划一同上报政府采购监管平台备案后实施;鼓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对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进行查重,避免重复购置。
(二)关于异地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省内驻哈尔滨市所属市辖区外以及驻省外的省直预算单位执行省级《目录》和限额标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前,应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申报采购计划(含集中采购计划和分散采购计划)。省内驻哈尔滨市所属市辖区外的省直预算单位可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临近市(地)、县(市、区)采购中心采购,驻省外的省直预算单位可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驻地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目录》内大于或等于60万元,因特殊要求需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或自行组织集中采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须经省财政厅批准。
(三)网上采购计划前置审批与采购方式变更。为推行“一网通办”,省级采购人可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完成采购计划前置审批和采购方式变更,包括小于或等于1000万元以下的进口产品的审批,部门集中采购的审批,邀请招标、推荐式竞磋、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审批,绿色通道等疫情防控便利化的审批,以及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等。对采购预算大于1000万元的项目,仍按“三重一大”事项审批。
(四)关于长期服务类项目续约采购实施。长期服务类(如物业、印刷、运维、车辆租赁、商务服务等)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较上年增幅小于等于10%的,可采取续约方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续约后,合同总期限应小于等于3年。对于续约项目,采购人可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报“合同支付”采购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线上审批。
(五)关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保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财采〔2019〕12号)执行,其中:绝密级的项目必须由采购人自行组织,机密级和秘密级的项目可由采购人或采购中心组织,不得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
六、关于保留市县制定本地2022年版《目录》采购限额标准自主权问题
考虑到大部分市(地)、县(市、区)财力水平不同,允许各市(地)、县(市、区)在不改变我省2022年版《目录》规定的集中采购项目(品目)的前提下,在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标准基础上(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60万元;货物、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不应低于200万元),根据本地财力状况确定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七、有关要求
(一)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人要认真落实预留中小微企业采购份额、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提高首付款比例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促进节能环保产品生产企业、科技创新企业、数字经济企业、生物经济企业、冰雪经济企业、创意设计企业发展,以及扶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政府采购政策。
(二)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各市(地)、县(市、区)各方政府采购当事人应使用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网、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等数字化平台,不断提高采购透明度和工作效率,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成本和政府采购质疑率、投诉率,压缩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滋生空间。
(三)加强内控管理,严防廉政风险,控制法律风险。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按照已经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规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内部权力运行,严防廉政风险,控制法律风险。
(四)驰而不息地优化全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对标国内先进水平和一流标准,着力提升我省政府采购活动规范化水平,优化我省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
附件:黑龙江省本级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一览表
(2022年版)